福建:民办高校不得承诺“100%就业”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现代教育导报》综合版
浏览次数:3557次
本报综合消息 福建省教育厅近日下发通知,对今年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今年,在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中,将不得出现“一流的大学”、“毕业后保证推荐工作”等字眼。
按照规定,福建省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相关招生宣传(广告)内容不得包含自考助学招生、合作办学招生等与本校普通学历教育无关的招生内容,不得将自学考试证书、学校颁发的其他非学历证书等与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相混淆。同时,规定要求必须写清“本专科普通学历教育”、“本专科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招生广告中的办学环境、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不得进行毕业生就业承诺,如承诺“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等。
联系电话:0531-51756681,0531-51756682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3-1号(250002)
0531-51756739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