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规范中等职业教育管理
发布日期:2009-01-14
来源:《现代教育导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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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韩普生)为进一步巩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深化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山东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在管理体制、办学行为、育人环境、教学管理、评价机制五个方面规范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市级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力度,转变管理方式,加强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各市要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职业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学校规范办学,有序竞争,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各市要统筹建设一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骨干示范专业和设施先进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到2010年,每县要至少建设一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带动本地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意见》提出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理顺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暂时保留“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今后不再使用“职业高中”、“高级职业学校”、“成人中专”、“职工中专”、“农民中专”等,一校多名的一般只保留一个。今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意见》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覆盖各个工作环节、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分工明确、规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并有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管理办法,要防止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方面的形式主义。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与选拔、聘任、考核相结合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和培训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要进行岗前或任职后规定时间内的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要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性培训。对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校长,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
《意见》指出,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落实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计划等措施,改善办学条件,规范育人环境。
《意见》要求职业学校在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的同时,要规范教学计划的管理,所有专业必须有教学计划,所有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还要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使用和管理,省里将调整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统一规划我省的教材建设。
《意见》强调要加大政府督导职业教育的力度,规范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督导与评估,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今后我省将对国家及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示范性专业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工作,不定期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督导,对达不到要求的学校限期在一年内整改,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将被撤销相应称号,三年之后方可重新申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详见本期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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