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彰显人性宽容
发布日期:2008-07-15
来源:《现代教育导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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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亮
报载:17岁的高中生刘晋(化名)因在家自制火药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今年高考前夕,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刘晋因此成为全国“前科消灭”第一人。为此,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还组织人员就该市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的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调研,并对该制度的积极意义给予了肯定。
根据相关规定,“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在校未成年人,在具备所犯罪为过失犯罪,或者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一定条件时,法院裁定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记录的制度。其实,这也是顺应当前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世界性潮流和趋势而动的。应该说,这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彰显了人性当中应有的宽容和大度。
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保障社会公平与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是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制度。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化程度的局限,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理智往往约束不了感情,感情却很容易支配行为。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侵蚀和毒害,在行为上容易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相抵触,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固然有其个体的因素,但从社会责任的观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学校、家庭、社会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在他们人生之路才刚刚开始的时候,就被贴上“罪人”的标签,无期限地保留前科,从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切断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路径,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自然是不可估量的。他们的心理在这种长期的阴影下会发生异化,抹不去的标签极容易造成他们在诸如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这些,都会影响他们改过从善、重新做人的信心,甚至于导致“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循环犯罪,成为更大的社会隐患。
当然,面对新的制度,有人表示“会不会纵容犯罪”一类的担心也并非杞人忧天,所以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广泛论证、慎之又慎才是。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对于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只有在奖励和惩罚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认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是必要的,但不是目的;要适可而止,目的是为了改造。科学而又完善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然能为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创造更多有利的机会。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值得关注,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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