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发布日期:2008-11-19
来源:《现代教育导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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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日前召开,会议就《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论证及修改。
与前几次的会议讨论相比,此次会议着重了“家庭保护”的分量,比如其中对“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情况提出了新规定,指出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可能将触犯法律。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寄宿期间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当前汽车已成为普通家庭消费品,为此草案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值得注意的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也被列为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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